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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贩“两卡”危害深,莫因小利误终身!

台州检察 2023-02-10

“哎!朋友,我最近在做收购银行卡的生意,只要用你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手机号码卡、U盾,再卖给我,每个能赚1000元,你卖不卖?!”如果遇上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你就要注意了,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近期仙居县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卢某、李某、泮某、朱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等人在明知“收卡人”赵某收买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每套500至12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以及从他人处收买的42套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卡主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出售给赵某。


2020年5月,涉案人员被先后抓获。同时发现,“收卡人”赵某也是在明知上家收买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向他人收买银行卡四件套,并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上家。至案发,赵某收买并非法提供银行卡42套,获利2万余元。


经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浙江、内蒙古、河南、广西等地的全国十余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通过涉案人员银行卡进行流转,而赵某所售的银行卡共帮助转移资金5780余万元。



仙居县检察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赵某、泮某收买并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李某、泮某、朱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多为在校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且绝大多数人卖银行卡的初衷是为了在疫情期间赚取利益缓解目前紧张的经济状态,没想到收买银行卡及信息的行为——即使是自己所有的银行卡,也会构成犯罪

检察官提醒

“与‘两卡’(电话卡、信用卡)相关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性质主要包括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售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非法经营罪等,”仙居县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胡强介绍道,“在校学生、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容易成为该类犯罪的受害者,甚至犯罪者,希望大家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2020年底,仙居县检察院依法对以上九人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仙居县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已于2021年初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来源:仙居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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